本案宣告无罪的重点是本案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在承包地的土地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而有相关建筑单位在其承包地上进行实施工程的情况下阻止施工,并未实施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以及与之程度相当的其他破坏行为,二被告人阻止施工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1999年被告人杨玉林与翟庄村委会签订了园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期限30年。2007年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在承包地上铺垫钢渣建房,后被拆除。2011年东丽区人民政府开始对包括该地块在内的翟庄村土地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天津市东丽区新立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A区住宅及配套公建工程,该工程由滨丽公司投资建设。2013年9月10日,滨丽公司与中冶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滨丽公司将该工程第六标段发包给中冶公司。后中冶公司将新立项目A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分包给天津恒盛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恒盛某公司)。2014年6月1日,恒盛某公司与天津亨特利机械租赁站(以下简称亨特利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协议。恒盛某公司从亨特利租赁站租赁了打桩机、挖掘机、吊车、拖车。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
2014年6月初,恒盛某公司作为施工方进驻翟庄村段进行实施工程。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于2014年6月21日来到施工现场,以其所承包的地块存在纠纷为由,要求暂停施工。2014年7月底,被告人杨宝兴再次到现场,要求停止施工,并从地上捡拾一块砖头相威胁。2014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等人再次来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被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劝止。当日9时许,被告人杨玉林之子杨某3驾车将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送至本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处理问题。期间杨某3欲先行离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组成员被害人迟某等人予以制止,被告人杨玉林遂用拳头将被害人迟某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迟某左眼部钝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而后,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及杨某3被带至公安机关审查。经鉴定,被害人迟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的损伤所致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迟某受伤后在天津市东某区东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总计支出医疗费10363.13元。
依照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施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规定在列举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具体要素后,又规定了“其他方法”,根据同类解释规则的要求,该“其他方法”要与列举要素的危害程度相当。本案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在承包地的土地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而有相关建筑单位在其承包地上进行实施工程的情况下阻止施工,并未实施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以及与之程度相当的其他破坏行为,二被告人阻止施工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施工程单位停工20天,经济损失32万余元的意见,经本院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上述证据之间有矛盾之处,不能确定具体的停工原因、期间,也不能确定停工的真实性。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综合以上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林、杨宝兴阻止施工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杨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医疗费1036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8470.5元、护理费2823.5元、交通费200元,总计人民币2635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国足18强赛开球时间:6月5日21点45vs印尼 6月10日19点vs巴林
“司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细节曝光:事发前车辆时速高达129公里,此路限速40公里
西门子总裁灭门空难惊曝:访华前夜直升机关键零件离奇消失
《编码物候》展览开幕 北京时代美术馆以科学艺术解读数字与生物交织的宇宙节律